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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桂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58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3民初3809号
    案号 (2016)津0113执1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浩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泰峰电梯发展有限公司54台电梯货款共计1101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5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被告担负(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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