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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天煜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2279****5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22民初385号
    案号 (2018)豫0522执1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天煜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1785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货款给付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9元,减半收取4489.5元,由被告山西天煜煤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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