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6092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1793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8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14675.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1507.58元、罚息367.5元、复利115.27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刘建文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罚息、复利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何英、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6元,由被告刘建文、何英、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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