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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权明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83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贷款本金1893270.74元、利息39953.1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2日,此后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如被告在2018年7月26日后有相应还款的,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9二、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天泽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厉轶、吴静、权明太、李明秀对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元,减半收取11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0元,由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天泽矿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厉轶、吴静、权明太、李明秀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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