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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283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1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11执2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为2430623.74元,其余金额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厉轶、吴静对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000元,由被告江苏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厉轶、吴静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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