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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环罚字[2019]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5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5
    决定机关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