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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市监(稽)罚处字〔2019〕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俞建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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