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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280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26民初405号
    案号 (2019)皖0826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松县万达电器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84%计息;借款本金400万元,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30日按年利率8.56%计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84%计息;借款本金300万元,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1日按年利率8.56%计息,自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2.84%计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郑立斌、郭凌荣对第一项判决款项均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安庆九景电器城、郑应中、李兰香、郑立斌、郭凌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万达电器城追偿。 三、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宿松县工业园区公租房北区南侧新耕河东侧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00014645号、房地权证松房证字第00014644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14)第153号、松国用(2014)第15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万达电器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宿松县万达电器城负担,被告安庆九景电器城、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郑立斌、郭凌荣依照上述二、三项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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