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0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6民初1873号 |
案号 | (2016)皖0826执1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立斌、郭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0.36%计算,2016年4月2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6%×150%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郑应中、李兰香、安庆九景电器城和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被告郑应中、李兰香、安庆九景电器城和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立斌、郭凌荣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郑立斌、郭凌荣负担,被告郑应中、李兰香、安庆九景电器城和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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