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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2****4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1338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恢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本金124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2015.41元,共计12472015.4元(上述欠息金额暂算至2021年3月1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结清全部拖欠的款项。二、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292364元。三、被告沈水凤对被告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4述债务在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可以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沈水凤名下抵押物即位于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2001室、2002室、2003室、2005室、2006室、2007室、2008室、2009室、2010室、2011室、2012室、2013室的房产及被告姚炜名下抵押物即位于理想家园8幢8-1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98232元,减半收取49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16元,由被告负担,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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