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蒙环罚字〔2019〕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针对你公司260㎡烧结机排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5 |
决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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