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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物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134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13132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73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7735.1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9685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胡桂骧对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76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464元,由被告合肥物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胡桂骧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46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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