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0058****849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1民特13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8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梁斌于2015年4月10日所向申请人钟健借款的金额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不计利息,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人梁斌自愿按以下还款时间逐步还清:1、在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00);2、在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小写:¥3500000.00);3、在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4、剩余本金及利息在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所有归还的款项均先扣息再扣本。如以上任意一笔款项到期未付,逾期支付部分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且即使申请人梁斌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应的款项,申请人钟健承诺在2020年10月30日前不得就本调解协议书所涉债权采取除进行司法确认以外的诉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立案执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梁斌、申请人唐晓岚、申请人章贡区唐苑大酒店的财产、存款等)。在2020年10月30日之后,申请人钟健可采取以上措施。 二、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央一品》项目所交在各银行的按揭保证金,如在上述还款日之前保证金性质改变,可提前扣划,所扣划的款项可根据约定归还时间顺减。这笔款直接优先偿还给申请人钟健,不受上述还款期限及限制诉讼措施的约定约束。 三、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唐晓岚、申请人章贡区唐苑大酒店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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