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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沙河市恒德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8256****0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82民初515号
    案号 (2021)冀0582执1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河市恒德旺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利息及罚息共计3336539.8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沙河市瑞兆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市润源选矿厂、李小社、李双云、秦利江、方翠兰、秦元科、申利鱼、申志刚、秦娜、乔旺学、方占国、胡丽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沙河市恒德旺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市瑞兆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市润源选矿厂、李小社、李双云、秦利江、方翠兰、秦元科、申利鱼、申志刚、秦娜、乔旺学、方占国、胡丽叶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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