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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252855****10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2528民初82号
    案号 (2019)内2528执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是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海系镶黄旗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即代表公司。镶黄旗利源公司辩称的,王海私刻公章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公章系王海私刻,故本院不予认可;镶黄旗利源公司辩称的签订协议及合同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是王海个人行为的意见,本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外既是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海与薛海荣签订的协议及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六十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薛海荣借款688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580万元从2014年11月8日计息,自2015年12月4日增加120万元,即700万元计息,2016年6月29日起以688万元计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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