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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96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15
    发布日期 2015-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国润科技有限公司、夏德成返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二、驳回原告武汉国润科技有限公司、夏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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