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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962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15
    发布日期 2015-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健返还借款1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金额1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 二、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健预交,被告武汉恒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健)。 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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