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76****96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5民初6052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恢5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金5?016031.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5?016031.25元基数,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9.61875%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市达世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汪长胜,鲜怀清就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市达世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河顺村一、二社的工业用用地【新都国用(2008)第(6590)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按抵押确定的顺位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汪长胜、鲜怀清所有的位于金牛区交大路186号4栋2单元3楼5号的房屋(权0664946)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按抵押确定的顺位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32元,合计51932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32元,由四川省宏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达世通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汪长胜,鲜怀清负担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