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1978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75764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24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3-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6092954000026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编号为160929540000264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并协助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租赁车辆情况详见附件《租赁车辆清单》); 三、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1,091,313.43元(已抵扣保证金)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1,091,313.43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6%计算); 四、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1元,减半收取计7,31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10.50元,由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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