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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1978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3923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4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会融资款本金437,000元;   二、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会支付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9,992.77元,以及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437,000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金额由原告李会已收取的保证金3万元按逾期违约金、本金的顺序先行抵充;   三、被告陈茂兴、季建荣对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茂兴、季建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李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计4,088元,由被告上海智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茂兴、季建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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