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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市管开市监罚处〔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过保质期食品。2、处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