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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32119****88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321民初437号
    案号 (2021)粤5321执1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3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费15000元给原告李锦福。如果未按申请执行的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内容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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