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2119****88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21民初106号、(2019)粤53民终531号 |
案号 | (2020)粤5321执17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为64915元,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给原告梁建芬。 二、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止的利息为73166元,之后的利息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给原告顾惠英。 三、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给原告梁建芬。 四、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给原告顾惠英。 五、本案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新兴县兴民造纸厂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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