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启航之星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8****427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4445号 |
| 案号 | (2021)苏0507执9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市启航之星暖通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树森支付款项人民币159588元及利息(以15958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及以159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2.5元,由被告苏州市启航之星暖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98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5322501997436000013310456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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