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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德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朗剑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27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德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浮执字第00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31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德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86817.25,赔偿经济损失50814.29元。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47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2432.24元,财产保全费1354.09元,合计3786.33元,由被告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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