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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14MA****DB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84民初107号
    案号 (2021)鲁0614执1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模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根据欠条显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96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因被告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0年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蓬莱市通达模具厂货款20966元及利息(以209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蓬莱市渤海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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