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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皋公(开)行罚决字〔2020〕135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月9月22日,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因经济开发区速运营业点快递末端网点未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被我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年9月26日15时许,我局民警对该快递末端网点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快递末端网点仍未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对宋超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复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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