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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988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472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5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淑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师军、闫永红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师军、闫永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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