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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988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5057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1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5-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赵斌与被告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购车协议。 被告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斌购车款240000元和租赁费86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1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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