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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07****2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434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琳借款本金87000元。 被告师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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