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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天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XB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0174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53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4603005】。一、确认原告苏启刚与被告东莞市天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天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启刚支付工资差额(包括报销款) 44944.9元; 三、被告东莞市天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启刚支付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5725元; 四、驳回原告苏启刚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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