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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庆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601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2742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3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邗江区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算至2015年7月18日为35910元;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的1.2倍计算); 二、被告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邗江区万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14560元; 三、被告赵刚强、孔庆春、王瑞霞、扬州市三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葛金虎对被告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赵刚强、孔庆春、王瑞霞、扬州市三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葛金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18元,由被告扬州中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刚强、孔庆春、王瑞霞、扬州市三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葛金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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