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13****17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491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15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4%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1.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16.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征、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王和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47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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