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9263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6民初943号 |
案号 | (2019)赣0426执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原告江西广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29万元,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还须支付原告工程款295万元,此款于2018年10月15日前付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付40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5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付5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5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付45万元。如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对未按约支付的款项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从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的款项的协议付款时间起,给予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月的期限,一个月期限后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两被告自愿放弃其提出的原告拖延工期、未按期完工和原告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而向原告主张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4930.3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7465.15元,由原告、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各半承担8732.58元,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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