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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9263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42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26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7-1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国文与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承包协议书》。 二、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国文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51668元、赔偿已制作完成的铝合金钢窗损失67089元。 三、驳回原告刘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14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1437.57元,由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反诉费1745元,由被告九江千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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