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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烟福环罚【2017】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3
    决定机关 烟台市福山区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