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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6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059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3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融资款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4.85%计算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期间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275%计算复利;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在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0.05%,并上浮50%,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确定的利率计算罚息)。二、被告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对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400元,由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负担(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预交,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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