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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6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3056号
    案号 (2019)苏0104执3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09-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融资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2683.33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2015(EFR)00117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以268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编号2015(EFR)00117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二、被告闵桂芳、卜扬、汪玉雯、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400元,由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闵桂芳、卜扬、汪玉雯、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闵桂芳、卜扬、汪玉雯、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预交,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闵桂芳、卜扬、汪玉雯、江苏晋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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