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闵桂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8624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4393号 |
案号 | (2018)苏0106执2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日期 | 2018-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苏神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徽商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30142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如被告江苏苏神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江苏徽商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翁凯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008号天秀湾花园19幢907室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2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翁凯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苏神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江苏徽商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60元,由被告江苏苏神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一通电力能源有限公司、闵桂芳、翁凯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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