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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桂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6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0977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3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闵桂芳、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花艳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花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600元,由被告闵桂芳、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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