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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闵桂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86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0979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3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隆凯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闵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花艳借款本金2445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其中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25日以225万元为基数、2016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445000元为基数); 二、被告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隆凯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闵桂芳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花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090元,由被告南京隆凯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闵桂芳、南京二热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宁晋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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