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2830****04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28民初1042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的哈尔滨华利(通河)现代粮食仓储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河)现代粮食仓储项目工程款1,252,557.33元; 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252,557.33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31.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华利现代粮食仓储物流(通河)有限公司负担 5,764.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67.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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