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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400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52号
    案号 (2012)松执字第05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0-25
    发布日期 2015-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佣金溢价奖励款4,924,78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上述销售佣金溢价奖励款的违约金(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以6,924,782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以4,924,782元为基数,均以日万分之三计付);^~^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损失79,075,218元(已扣除6,924,782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1,1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元,反诉受理费242,400元,合计诉讼费333,5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40,800元(已付75,556元,余款165,24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706元(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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