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2666****2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26民初5712号 |
案号 | (2021)苏0826执17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志军、赵世珍与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签订的《东鼎商城商业经营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1日解除。二、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杨志军、赵世珍租金及赔偿损失合计7.4万元及已收取的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4316元,合计78316元。由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杨志军、赵世珍1万元,最后一期为8316元,直至款项付清时止。上述款项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杨志军、赵世珍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商铺J-09栋104号商铺由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杨志军、赵世珍,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外出租权利义务由杨志军、赵世珍概括承受。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杨志军、赵世珍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淮安东鼎文化旅游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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