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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日15时25分许,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财政局后侧出入口人行道、泰庆北路310号前非机动车道、公园路1-7号机动车道、泰分路交警大队至瑞顺汽修段机动车道、城北路431-439号对面人行道等5处施工现场未设置(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关于“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鉴于泰顺县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多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秩序,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点位多,且均未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进行施工作业,涉及面广,影响恶劣。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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