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0]434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诚裕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根据协查资料及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你单位于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共计收到义乌市应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耐弗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强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毅韩商贸有限公司,温州辉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卡付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其中因你单位内控管理,拒收上述发票中的7份发票,未付款,未作为报销凭据,亦未入账,拒收发票金额181891.8元;此外你单位已经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其它4份发票作为业务招待费科目入账,且已经结转成本,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详细信息为:温州强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号码03515572,品名:餐饮费,金额4808.64,温州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票号码21351496,21351497,品名:餐饮费,金额5985.00,品名:餐饮费,金额5515.00,温州耐弗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号码15549760,品名:茶叶,金额19895.00,详见发票清单。你单位称具体经办人已离职,4份发票所对应的业务内容系经办人因为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取得相应发票,你单位未能核对开票人的营业执照等信息,致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4份发票已经通过报销流程,其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报销人,共计金额为36203.64元。经查,你单位同上述4份发票的开票企业之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经检查你单位的对公账户的资金交易记录,你单位在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有同开票金额相一致的报销款银行转账支付记录,账目记载清晰,且暂无发现交易资金回流或者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情形,你单位未接受的7份发票,没有相应的付款记录及入账记录。综上,你单位上述接受虚开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入账使用的行为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同类发票并使用的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入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且没有申报调整,应予以调整和补缴。由于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60%的标准列支成本,你单位应就涉案违法的4份发票金额36203.64元的百分之六十计21722.18元作调增处理,调增后应追缴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430.55元。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税务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你单位税务经理的询问笔录,你单位的账务、财务资料,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你单位出具的关于协查发票的说明及补充说明,你单位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430.5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15.2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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