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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11-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移植树木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09-3015:00:00,当事人在本市会展路新田路口碧桂园珑悦项目部南侧,将项目部南侧20南北20米,东西30米,计600平方米区域内的37棵树木移植到该项目部南侧30米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零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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