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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金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011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迎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武委执字第00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乡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0
    发布日期 2015-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佩红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五百万元计,自2009年9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三万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山西省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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