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79****43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4民初3066号 |
案号 | (2020)粤0784执2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旭利电木五金厂支付货款729047.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336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505993.3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655993.3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72904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旭利电木五金厂退还品质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旭利电木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3.05元,由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1989.2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旭利电木五金厂负担163.80元。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旭利电木五金厂已预交的受理费12153.05元,本院予以退回11989.25元;被告江门市威多福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98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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