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正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1579****999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09民初497号 |
案号 | (2018)渝0109执19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8-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由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等共计1626705.48元; 三、由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脚架48541.9米,如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则按18元/米予以赔偿; 四、由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对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2的清偿责任,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7元,由原告重庆大崧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80元,由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3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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